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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软体引诱国中少女自拍性影像 新北男未遂判刑10月

发布时间:2025-11-30 16:4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花莲地方法院。(记者王锦义摄)

花莲地方法院。(记者王锦义摄)

新北市郑姓男子在网路交友软体认识花莲就读国中的少女,两人聊两性议题,郑男之后主动传私密照给少女,要求少女也回传私密照,不断用言语引诱少女自拍,但最后遭拒绝,二人对话遭少女家长发现愤而提告,花莲地方法院依引诱使少年自行拍摄性影像未遂罪,日前判处郑男有期徒刑十月,并科罚金新台币六万元,手机没收。

检警调查,被告郑姓男子去年3月晚间,透过手机网路交友软体,认识在花莲就读国中的少女,二人在聊天过程中,郑男得知对方为并未满18岁少女,利用对方年纪尚轻、关于拍摄自身性影像智识及决断能力未臻成熟的机会,利用话术引诱对方拍胸部、下体等私密照,郑男还先传下体私密照给少女降低戒备心,「想看看、我自己看就好、我看看、就偷偷给我」,使用话术不断挑逗、劝说少女自拍回传。

少女回复「不了,紧张中」、「那个影片不能给你看」,被告郑男仍多次发送引诱讯息,持续引诱少女自行拍摄性影像,二人对话遭少女家长发现报警,法官认为,被告已著手实行引诱少年自行拍摄性影像犯罪行为,违反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2项,引诱少女自行拍摄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语音,惟因少女并未拍摄自身性影像而未得逞,为未遂犯,到案后坦承犯行。

法官认为,被告郑男对少女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造成不当影响,且破坏社会善良风气,其行为当无任何可取之处,到案后坦承犯行,并与对方家长达成和解,给付全额赔偿款项完毕,被告引诱使少年自行拍摄性影像未遂罪,犯后确有悔意,依引诱使少年自行拍摄性影像未遂罪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全案还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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