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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离岛客轮常遇海象不佳,旅客易晕船。非当事客轮。(记者黄明堂摄)
往兰屿及绿岛客轮常遇海象不佳,乘客晕船很常见,但一位老妇搭船到兰屿,如坐上云霄飞车,晕船后离座要拿呕吐袋却因海象恶劣、船只剧烈摇晃,导致其重摔造成脊椎爆裂性骨折及神经受损。高雄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船公司及旅行社均应负起赔偿责任,判决两方须赔偿陈妇138万余元。 事故发生于110年间,陈妇参加高旗旅行社举办的兰屿行程,自屏东后壁湖搭乘龙鸿航业公司旗下的「绿岛之晟」客轮前往兰屿。航行途中因海象转趋恶劣,船只剧烈起伏。 请继续往下阅读...
陈妇因晕船不适解开安全带欲拿取呕吐容器,不料在返回座位时遭遇船只巨幅摇晃,整个人遭抛离座位、臀部重摔,当场脊椎剧痛、双下肢麻木无力。经紧急送医及转诊,陈妇被诊断出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胸椎压迫性骨折并发神经性排尿障碍等重伤,甚至留有永久性下肢机能受损及行动障碍。陈妇随后向法院提告,要求船公司、船长、旅行社及随团领队赔偿相关医疗、看护、劳动能力减损及精神慰抚金。 法院调查发现,航行当日海象属于中浪,依该客轮之船级证书规范,中浪条件下的最大容许船速应降至14节以下。曾姓船长在离港后多数时间仍持续以18至23节的高速航行,已明显超越安全限速,属于操船过失。法院认定曾姓船长与其雇用人龙鸿航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行为及运送契约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消费者合理期待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服务具备安全性。高旗旅行社将海上交通交由龙鸿航业执行,龙鸿航业即为其「履行辅助人」,旅行社必须就履行辅助人的过失负起同等责任,因此亦须对陈妇的损害承担给付义务。 陈妇求偿496万余元,法院认定她的医疗、精神、劳动力损害金额为217万余元,审酌陈妇明知海象不佳却在航行中解开安全带离座,自身亦有过失,因而减轻被告3成的赔偿金额。而蔡姓领队因登船前已为安全提醒,对船长超速无预见及控制能力,且事后协助救护,获判免赔。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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