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女士曾经是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后来出嫁到外地。2011年,臧女士的弟弟因生意需要,从董先生处借二十万元钱,而将位于大兴区采育镇宁家湾路的一处房产抵给了董先生,并且臧女士的母亲、弟弟,及臧女士本人与董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有双方的朋友在签订合同现场见证。见证人称,臧女士当时明确表示:“我已经出嫁了,卖这个房子我没啥权利了”。2011年1月12日,董先生将20万元借款也是购房款存入臧女士的工商银行账户。
图解:面对被臧女士故意损毁的房山墙,董先生非常愤怒
2021年,董先生对从臧家手里买来的房屋进行改造,臧女士出面阻止,不让董先生施工,没办法,董先生将其告到法院,臧女士竟然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她母亲、弟弟,及其本人与董先生于2011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大兴区法院裁定驳回反诉。败诉的臧女士仍不罢休,多次去当地报案,相关部门支持臧女士的行为,并阻止董先生的正常施工行为。臧女士在10月10日晚上七时许,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雇佣推土机,将董先生家的院墙推倒,造成董先生财产损失达二万元以上。万幸的是,董先生家中没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实在没有办法,董先生报案,请求依法查处臧女士公然故意损毁公民财物的行为,相关部门于10月11日向董先生出具了被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的《受案回执》。
对于臧女士对涉案房屋权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观发认为,首先,臧女士由于在2011年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以及2011年1月12日用银行账户接收董先生20万元借款这两个行为,失去了对于涉案房屋权属,该房屋权属已经转让给董先生,臧女士对于该房屋权属的转让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所以,臧女士没有权利反诉董先生,大兴区法院驳回臧女士的反诉是正确的,因此,臧女士无权举报董先生,有关部门阻拦董先生施工是错误的,是非法干预民事纠纷。其次,臧女士由于在2011年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又在2011年1月12日接收董先生20万元借款,所以,臧女士对于诉争房屋的诉讼权利从2011年1月12日开始,到2013年1月12日结束,臧女士在2021年以后来主张对于诉争房屋的权利,显然已经超出其权利期限,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董先生是诉争房屋的买受人,他对于房屋的处分与臧女士没有关系,臧女士无权干涉,干涉了就是违法,臧女士造成了2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况且,臧女士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发生在二十大召开之际,这样的行为极其危险,是标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必须追究其责任,并且给予董先生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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