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莲地方法院。(记者王锦义摄)
花莲叶姓男子与前女友分手后,不仅打听到女方新租屋处还潜入对面公寓楼梯间,从对面往前女友住处落地窗偷拍刚洗完澡全裸的私密影像。叶男在法庭上辩称是因联络不到对方,出于「关心」才偷拍。花莲地方法院法官不采信其辩词,痛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极大恐惧,日前依无故以录影方法摄录性影像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 检警调查,被告叶姓男子与被害女子A女原为同居情侣,两人分手后,A女搬离原住处至花莲市区租屋。岂料叶男得知A女新住处后,竟心生歹念,于2023年8月晚间,悄悄潜入A女租屋处对面公寓的4至5楼楼梯间埋伏。叶男利用A女租屋处落地窗未拉上窗帘,用手机瞄准屋内,连续拍摄A女洗澡后裸体在屋内走动、吹头发等画面,共录制了4段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身体隐私部位影片。 请继续往下阅读...
被害女子过了很久才辗转得知被前男友偷拍,愤而向警方报案,花莲县警察局持搜索票进入叶男住处,查扣涉案手机。经数位勘察,手机内果然存有4段不雅影片。叶男在侦查及审理过程中均坦承犯行,辩称因久未联系到前女友,出于「关心」才偷拍,但法院认为此说词难以接受,反而显示其未能理解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 法官认为,叶男明知双方已分手且女方拒绝联系,竟为了满足一己私欲,透过窥探隐私的方式进行骚扰。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A女在案发后出现严重的身心症状,显示叶男行为已对被害人造成莫大心理恐惧与不安,绝非其口中轻描淡写的「关心」。 花莲地院审酌,叶男犯后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也未赔偿损害。考量其犯罪动机、手段及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法官认定其行为构成《刑法》第319条之1第1项「未经他人同意无故以录影方法摄录其性影像罪」,且属《家庭暴力防治法》范畴,判处叶男有期徒刑6月,手机没收,全案仍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