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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 企业合伙人知情权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5-01-02 12:35   来源:产新网    作者:钱进

       日前,葛先生、孙先生作为佳木斯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国联公司)的合伙人依法要求知情权一案在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结果非常遗感,葛、孙二人输了官司,他们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在该法院没有得到支持。此案在佳木斯市法律界和商界弄得沸沸扬扬,大家议论纷纷,指责法院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支持作为合伙人的一方应该拥有享有的知情权。国联公司在庭审时明确确认了葛、孙二人与国联公司的合伙关系,但是人民法院却没有支持葛、孙二人的知情权。为什么这样做?公众非常好奇,难道国联公司的知情权真的就是对所有人保密的吗?真的是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吗?可以不向企业合伙人公开吗?人民法院如此判决,幕后真的有不可告人的故事吗?国联公司不向合伙人公开内幕,真的有难言之隐吗?
       一审庭审时,国联公司在庭审时承认是合伙关系,但法院称国联公司在庭后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而否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法院如此认定是明显袒护国联。企业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障,是对合伙企业的监督,是行使自己物权的确切方式,如果剥夺了知情权就是对企业合伙人权益的粗暴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的订立中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上述认定明显违背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义。国家制定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意义之一就是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交易和促进公平:司法解释通过明确合同的法律要求和限制,有助于促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从而便利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秩序,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在商业投资领域,知情权是确保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一环,合伙人有权查看账目也是周所周知的常识,且孙先生、葛先生与国联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孙先生和葛先生可以委派项目会计和出纳,按该条款也可以理解为孙先生和葛先生有权查看项目账目。
       当地向阳区法院能够置上述法解规定、民间常识和合同明确约定于不顾,而公然驳回了原告的合理合法诉讼请求,这明显是在故意制造法律天平的倾斜。为什么能够这么判?应该是有原因。至于什么原因?这就需要公众进行探寻,也需要当地受案法院给公众一个交代。希望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妥善的判决这一案件,不要与现行的法律发生冲突造成,造成原高合利益的损失,使原告没有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本媒体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必要时再次进行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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