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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院积极贯彻落实对徐道豪等挪用资金案做出“发回重审”终审裁定

发布时间:2023-08-11 13:42   来源:未知    作者:水中花

 

2023年5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豫0305刑初81号判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徐道豪等一审判处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徐道豪等人认为徐道豪和他控股的洛阳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五名高管是集体决策行为,把自己公司资金借给其他公司使用,是为企业和职工创造一些收入。而此公司曾发生的相似案件,是无罪判罚。因此徐道豪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2023年7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道豪等挪用资金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公开庭审中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等代表参与了旁听。

审理期间洛阳中院与媒体进行了沟通,洛阳中院反馈称鉴于事实与法律。结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之精神,为更好的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院将会做出相关判决。

2023年8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豫03刑终388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刑初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年7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为贯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河南省委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大会部署,出台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

法律界人士呼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之精神,保护民营企业的意见及法律法规,不应该只停留在新闻联播里、官员的口号里,而是要真真正正的落在实处,为民营企业家保驾护航,为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幸福生活谋福祉。

媒体记者将持续关注徐道豪等挪用资金案件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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