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我叫丁宝江,男,今年虚岁70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保定市顺平县人。现就三起拖欠工程款案反映如下。
其一,石家庄市宝曼公司欠款,历时18年,从2001年3月在桥西区法院立案开庭,到2002年11月17日长安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宝曼公司偿还456537元工程款及利息。2003年3月28日由石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 年底,正当一审法院执行时,由河北省高院下达裁定:“指令中院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2005年8月12日中院再审,本来欠款主体明确,事实清楚,2005年10月12日石市中院下达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在长安区法院搁置十年后,于2014年5月19日重审,6月10日做出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又上诉到石家庄中院,石中院于2014年8月11日第三次开庭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退回长安区法院执行。2015年9月9日,长安区法院又做出“查无财产,终结执行”的裁定。2018 年长安区法院找到原告张某斌,但原告称公司已注销、夫妻已离婚,身无分文。法院束手无策。不知这轮回审判,终结执行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故事?不知本案执行的路还有多长?
我认为,2004 年高院下达终止执行,指定再审的裁定是错误的。2005 年石家庄中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同样是不公正的。另外,发回重审十年合法吗?不仅不合法,而且错过了执行机会。我要求有关部门调查这起马拉松式的官司,由过错方承担责任,补偿损失。
其二,石家庄市良村开发区,河北新天伦维生素制品有限公司工程,2000年2月开工,2001年3月基本竣工,未经验收提前使用。2001年5月,由于新天伦公司资金短缺被迫停工,欠款250多万元。
2004 年底,新天伦公司莫名其妙的转让给苗某娟。经藁城法院调解,新天伦公司债务与苗某娟无关,苗某娟以1767000元购买该公司建筑物及设备,享有资产所有权,疑与当事人串通逃避债务。法院既不清算又不评估,仅一纸调解就判给他人,损害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底,该厂又被查封。据了解苗某娟涉嫌挪用公款被经侦立案,2006 年底该厂又被拍卖。这种转让拍卖过程是否合法,令人费解。我认为法院的错误裁定导致我不能主张债权,18年有账无处要,有冤无处申,我要求法院承担全部责任。
其三,2001年月初,经我县刘某泉介绍,从2001 年5月至2002年11月,我先后以清工形式承包了冯某忠中标的高阳一中学生公寓,高阳水务局办公楼、住宅楼。冯某忠属无业人员,既无公司又无执照和资质、挂靠公司,属转包行为。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拖欠我人工费401402元。
十八年来,我多次在省建设厅投诉,省建设厅又转交保定和高阳清欠办。河北某报社也曾到高阳城建局调查真相,我县领导也曾亲赴高阳找当时县领导协调,但终无结果。只因为该承包商冯某忠与该县某副县长关系密切。有副县长为其撑腰,二人各得其所,互利双赢。
我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冯某忠以下三个工程从招标到结算至水务局买房全过程,惩治腐败还我血汗钱。一是一中学生公寓2001年5月开工2001年10月竣工,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65元,欠人工费91000元;二是水务局住宅楼2001年8月开工2002年6月竣工,建筑面积3972平方米,每平方米185元,欠人工费224936元;三是水务局办公楼2002年6月开工2002年11月竣工,建筑面积3243平方米,每平方米180元,欠人工费85466元。以上三起案件的遭遇和艰难曲折的讨债历程,希望得到新闻媒体、人大、纪监、政法等部门的同情和帮助,使失信者受到法律严惩,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河北 丁宝江)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1108/15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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