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徐某耀在2020年4月7日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身亡,被认定与肇事货车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庆阳市交警支队2020年6月2日作出的庆公交支(信)答复字(2020)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特申请复查。”甘肃省庆城县庆城镇居民徐某强致函有关部门,要求撤销庆公交支(信)答复字(2020)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同时撤销庆城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6228211202000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庆阳市交警支队作出庆公交复字结论(2020)第0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依法重新调查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查明事实真相,准确认定事故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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