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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姓男子违停被民众拍照,下手拉住骑脚踏车的检举人手臂,害对方摔倒受伤,台南地院依强制罪判拘役10日。示意图。(记者王捷摄)
陈姓男子不满有人拿手机拍下自己违规停车,出手拉住骑脚踏车的检举人,害对方连人带车摔倒受伤。台南地方法院依强制罪简易判决拘役10日,可易科罚金,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当时检举人拿手机拍摄陈姓被告的违规停车情形,准备骑脚踏车离开路边,陈男见状上前,以手拉住告诉人左手臂,阻止对方离开,导致告诉人重心不稳跌倒在地,左手肘与左小腿擦挫伤,由诊所出具诊断证明。 请继续往下阅读...
案发后,检举人向南警二分局报案,检方侦办时,陈男在警询与侦讯中坦承出手拉人,说法与告诉人供述相符,卷内并附有诊断证明与监视器录影画面截图佐证,检察官认定他的行为构成强制与过失伤害想像竞合,依刑事诉讼法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检举人又主张,陈男另涉伤害罪,不过检方认为,整体过程显示被告是为阻止对方离开而出手拉人,并非直接攻击身体,双方又并不相识,难以推论具有故意伤人的主观意图,因此就伤害部分仅认定为过失,由法院在量刑时一并评价。 法官审酌,陈姓被告只因不满拍摄行为,就以拉扯方式限制他人行动自由,过程中明知可能让人失去平衡仍未多加注意,害人受伤,行为实属不当。但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又有前案纪录与生活状况可参考,最终量处拘役10日,得以每天1000元易科罚金,并告知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20日内向台南地院提起上诉,由合议庭审理。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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