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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努力减刑! 清洁员送32元电锅行善遭控贪污 判决理由曝光

发布时间:2025-12-02 17: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台北市北投区黄姓清洁队员去年将工作时清运到的电锅送给老妇,涉贪污治罪条例被起诉,今(2)早法院宣判徒刑3月、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可上诉。清洁队垃圾车示意图。(记者蔡恺恒摄)

台北市北投区黄姓清洁队员去年将工作时清运到的电锅送给老妇,涉贪污治罪条例被起诉,今(2)早法院宣判徒刑3月、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可上诉。清洁队垃圾车示意图。(记者蔡恺恒摄)

北市黄姓清洁队员因处于热心,将从资源回收厂的32元电锅转手赠与拾荒老妇,本意是希望对方可以煮饭过日子,但却遭到队上检举,并被依贪污罪起诉。士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黄男虽犯职务侵占,但因「自首、全数缴回、行为轻微且价值甚低」,经多次减刑后,今上午判刑3月、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仅科短期自由刑并宣告缓刑,以维持公务员廉洁之最低要求。全案可再上诉。

判决指出,黄男自1990年起任北市环保局清洁队员,负责垃圾清运及资源回收。去年7月26日傍晚,他于北投资源回收转运站内,擅自拿取资源回收车上的大同电锅,载回住处后确认可使用,隔天再转赠他人;经法院认定具备「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根据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黄男行为已构成「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法院指出,黄男在侦查机关尚未知悉前主动自首,并缴回全部所得,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1项可减轻或免除其刑,但仍因其公务员身分与行为影响,不予免除。

判决也提及,减刑的关键理由为,电锅价值仅32.56元,行为与犯罪类型相比属轻微,未造成重大损害,遂依法再减轻其刑;惟考量其公务员身分及影响,法院认仍应科刑,不予免除刑罚。因同时具多项减刑事由,采「递减」方式计算,依规定可减3分之2以下。

至于是否适用刑法第59条「情状可悯恕」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虽黄男有可悯恕情状,然其身为公务员,利用职务侵占资源回收物,损害公务廉洁,仍须给予一定刑事制裁,故未再依该条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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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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