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同一施工标的,同一家法院四次审理一笔1152.9万元工程款,四次受理费;同一施工范围,同一家工程造价机构评估,第二次造价结果是第一次的两倍。这一幕诉讼闹剧就发生在惠州市大亚湾区
2011年5月金恒公司与冯悦中公司签订定了《合作建房合同书》,合同约定金恒公司用土地入股,占股份30%并承担土地相关的30%费用;悦中公司出资办报建、组织投入全部建设资金、组织开发建设占股份70%,金恒公司收取了悦中公司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双方开始了4年的合作蜜月期。因2015年以来房价暴涨到近五倍,土地价格飙升供不应求,市场利益空间大,个别公司非常眼红,金恒公司见利忘义,于是金恒在律师的策划操作下恶意毁约、枉法裁判的闹剧就拉开了帷幕。
2015年2月金恒公司便开始迟延盖章办理项目手续,到2015年9月完全拒绝盖章办理手续,一审判决也认定2016年开始金恒公司完全不配合办理报建手续。开始实施恶意解除与悦中公司合作的系列违约行为。首先金恒公司不配合办报建,做了与冯悦中公司毁约准备。
在与冯悦中公司合作期间,金恒公司找到另外合作的伙伴后,金恒公司律师与新准合作伙伴有目的地开展了利用审判权解除与悦中公司合作的准备工作。新合作伙伴出钱,律师、法官、鉴定师联盟勾结,全方位为裁判做准备。
首先,2016年年中开始,金恒公司律师出面以金恒公司出律师费、出受理费、出预付款为诱惑,先后多次找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队鼓动他们诉讼悦中公司,并公然说,只要你们诉讼悦中公司,就能把悦中公司踢出合作,金恒就能拿回项目。鼓动了四家诉讼悦中公司,金恒支付了1450万元给了诉讼的人。制造悦中公司诉讼多、债务多、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在完成鼓动诉讼后的2016年10月28日,金恒公司便与找好的地产老板邱子君签订了合作开发《悦中家园》项目《合同书》。金恒公司如法炮制地又收取了邱子君3000万元的所谓借款,同年11月并金恒公司按照承诺将金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邱子君。邱子君开始出钱,金恒公司获取了更大的利益,此时金恒公司彻底将悦中公司出卖。
2016年12月金恒公司将悦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与悦中解除合建房作合同。这本来是一桩在制造证据基础上的违背社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的恶意诉讼,但由于金恒公司操控,休庭633天等待被鼓动的恶意诉讼资料作为证据,全然不顾悦中公司抗辩,做出了与事实、证据、法律相悖的判决。一审二审金恒公司均完胜,最后竟然将合作建房纠纷判决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判决合同无需,金恒公司补偿给悦中公司工程款1330余万元合作。合作九年、悦中公司辛辛苦苦投资2个多亿的项目,就这样被金恒公司利用审判权踢出了合作。悦中公司就大亚湾区法院(2016)粤1391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到惠州市中级法院。2019年4月5日二审庭审的头一天下午,冯悦中得到了金恒公司与新合作伙伴邱子君的合作《合同书》和金恒公司给邱子君的《承诺书》。二审法官不顾悦中公司提交新证据的抗辩,金恒律师一句复印件不认可,法官便不再调查。悦中公司提交的《请法院调取新证据原件的申请》法官也没有调取。
中悦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悦中公司在法理、情理、事理上都是站得住脚的,之所以输掉诉讼,主要原因是本来是裁判员角色的办案法官亲自上场帮着金恒公司一方与悦中公司对抗,判决的证据事实是不能成立的。加上金恒公司代理律师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金恒公司在审判的保护伞下打得悦中公司节节败退,眼巴巴看着辛苦九年投资十几个亿利润的工程被金恒抢走。悦中公司还要承担被抢走项目的已完结的工程款及赔偿款等近亿元。目前悦中公司在被执行中煎熬,而金恒公司却在抢回的工地上热火朝天地建设着。倍受欺辱的法定代表人、老军人冯悦中生不如死,几次要在法院门前自焚,都被亲友制止并严格看管。公司律师和代理人始终说在处理中,安慰其在希望中度日如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研究员杨立新对此案发表观点,认为,“金恒公司在未与悦中公司解除合作合同的前提下,擅自与他人就涉案土地再次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金恒公司属于违约行为。冯悦中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不是直接触发合同解除的法定事 由,且目前证据无法认定冯悦中公司不具备针对本合同的履约能力。两审法院认为金恒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作建房合同书》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冯悦中公司因涉案项目已被多人起诉, 且涉案金额巨大,涉案土地也因冯悦中公司的多起诉讼被法院多次查封, 如今4年建设工期已过,涉案项目仍未取得报建手续, 被告不仅多起诉讼缠身,又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首先,《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債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雍履行債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对合同当事人客观经济状况的 评价,不等同于也不意味 着必然存在迟延债务的违约行为,也不属于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 他违约行为。相应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关于不 安抗辩权及其行使规则的规定,不具备履行能力是可能触发合同相对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的相关情形,冯 悦中公司未有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行为,即使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直接触发《合同法》第94 条的适用。”
解除合作合同的前后,金恒公司律师亲自代理或同所律师代理,法官按照金恒公司的设计就一笔工程款判决了四次:
第一次判决
项目总承包商郭铭洪将“悦中家园”项目中的桩基础工程发包给了王斌。王斌是该项目的真正施工者,被鼓动后,王斌于2017年1月13日起诉,法院判决郭铭洪支付给王斌工程款1152.9万元。悦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2017)粤139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次判决
郭铭洪又起诉悦中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请求之一)法院作出了(2017)粤1391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这次律师、法官、评估师联手上演了律师、评估、判决的第二场“戏弄法律的”闹剧。
原告郭铭洪起诉请求悦中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2018年10月31日顾问公司鉴定工程造价为629万余元。同年10月郭铭洪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悦中公司支付工程款1152余万元。2018年12月5日顾问公司遂将工程造价鉴定结果直接翻倍为12128018.60元”。相隔35天的时间、在同一施工范围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差两倍工程造价的《鉴定书》,该鉴定存在虚假内容,理由如下:
1、涉案证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违法、施工记录有虚构、两次鉴定金额翻倍,鉴定结论不具有准确性及公正性,属于虚假证据。庭审过程中,悦中公司对第二次鉴定金额是第一次的两倍的质疑,郭铭洪方给出的解释是:为了让鉴定金额达到1212万元,我们专门制作了一套根本没有施工的《施工记录》。”原告郭铭洪律师当庭自认提供虚假施工记录。
2、法院不理会悦中被告对施工范围的异议,在双方没有确认施工范围情况下作出的鉴定:顾问公司2018年10月31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鉴定说明部分称“2018年7月8日做现场勘察时,被告(冯悦中公司)提出有些项目不是原告(郭铭洪)施工,针对此情况我公司与2018年7月9日发函法院,要求原被告确认施工范围,至今未收到回复......”悦中方律师提醒法官该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法官还是以该鉴定结论作为依据。作出了(2019)粤1319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并送达生效。
(2019)粤1319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的2019年2月26日,法院又送达《出庭通知书》和《传票》,通知悦中公司,收回并撤销已经生效的(2019)粤1319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开庭审理后再判决。并责令将原判决交回法院。重新启动庭审的理由是原告郭铭洪将生效判决的悦中请求支付1152.9万元工程款变更为支付600万元工程款。于是法院通知撤销并收回已生效的判决书,重新开庭。2019年3月8日上午10点,重新开庭对事实进行调查审理,双方当事人、鉴定人均到庭。开庭时审判员说:因原告口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依据629万元的鉴定报告支付工程款600万元。法庭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因此重新开庭。冯悦中公司提出强烈抗议称:这样做是严重违法的,法官不理并按时开庭。开庭后五个月悦中公司没有收到判决书,原来法院将判决送达给了悦中公司撤销委托的原代理律师了。经强烈抗议,法院才于2019年8月5日,将判决送达给悦中公司,该判决与被收回的判决书内容完全一致,同时还收到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铭洪诉被告惠州市冯悦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悦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指重新开庭审理),原告郭铭洪于2019年3月22日以拟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600万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裁定准许原告撤回。”法院仍然送达了被收回撤销的原判决。悦中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电话通知已过上诉期。理由是法院是按照收回判决之前的2019年1月31日送达的时间计算上诉起算期限的。
第三次判决
为了能瓜分到金恒公司给悦中公司的工程补偿款,参与冯悦中公司的执行款项,郭铭洪又对工程款提起诉讼,案号(2020)粤1391民初241号案件。律师和法院公然重复审判。
这次重复诉讼的原因是:因为上述第二次判决即(2019)粤1319民初1318号案件,在悦中公司强烈投诉后大亚湾法院再审,因再审期间,无法参与分配执行款项,法官又配合郭铭洪再就工程款审判。他们知道按王斌案标的诉讼重复诉讼太明显,就将郭铭洪在王斌诉讼前曾支付给王斌的工程款和部分钢筋款、加到已经经过两次判决的和王斌工程款一样金额里。不可思议的是:法院依据还在再审阶段的(2019)粤1319民初1318号案件判决书,作为该案判决的证据。送达开庭、判决等法律文书时故意送达到悦中公司的旧地址,悦中公司一无所知,缺席判决。执行时悦中公司才发现又判了一次。投诉到院长处没有任何回音。后来申诉也被驳回。
第四次判决
“因举报投诉中院监督,大亚湾院长启动了(2017)粤1391民初1318号案再审”2021年3月15日,法院作出(2021)粤139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对进行再审。该案再审又判决悦中公司支付郭铭洪工程款11,529,678.48元。
幕后故事
案件之所以能够这样随心所欲的翻来覆去的审,翻来覆去的评估,可以完全不采纳悦中公司的证据和抗辩理由,可以公然超出法律规定审理和判决。是因为有组织、有预谋的联盟在幕后操控。幕后操控者是:金恒的出钱1450万元、出受理费;金恒公司代理人宁律师组织鼓动恶意、虚假诉讼;顾问公司按当事人要求出鉴定;法官按金恒意愿审理、判决。
一起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公然将金恒公司与悦中公司合作开发关系判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使金恒公司逃脱了支付所有工程款和悦中公司投资款的责任。鼓动诉讼和其他诉讼的工程公司起诉后法院以金恒公司与悦中公司已经不是合作关系为由,判决悦中公司偿还所有的工程款。(2021)粤1319民初539、(2021)粤13民终6801判决书均以“ 被告金恒公司与被告冯悦中公司之间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不是合伙关系为由,判决金恒公司不承担清偿工程款责任,判决冯悦中公司清偿工程款”法院这样判决后,被鼓动诉讼的人和其他工程参与的人都拿不到工程款了。这相当于母鸡判给了金恒公司却要悦中公司下蛋。同时他们目睹并经历了金恒公司如何设计并通过审判将悦中公司踢出合作并逼到死路的。便陆续主动揭发金恒公司有组织有预谋出钱出力组织诉讼的全过程。
本来这些施工商与悦中公司合同约定:在工程封顶时、售楼时支付工程施工款的,诉讼是不具备条件的,但金恒公司为了达到与踢出悦中公司获取更大效益的目的,却在施工刚刚开始就以金钱作为诱饵,鼓动施工商与悦中公司打官司,而法官休庭633天等待被鼓动的诉讼案件判决等作为踢出悦中公司的证据,导致与悦中解除合作的案件审限长达25个月。
可以说,没有金恒杨总出资1450万元、没有宁律师的组织策划、没有办案法官和广东惠通工程顾问公司的积极密切配合,这场闹剧不可能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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