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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陈文魁依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为由声请再审,主张服刑期间参与修复式司法课程、接受辅导,已清偿犯罪被害补偿金,并有多笔捐赠纪录。(资料照)
现年63岁的男子陈文魁,26年前因债务纠纷,率手下闯入前台南市崇善里长黄腾祎服务处开枪扫射,造成2死3伤的枪击血案。犯案后他一度潜逃中国,2002年经刑事局与中国公安合作引渡返台收押。服刑20余年间,他大量购书阅读,藏书逾2万1千册,被外界称为「最勤学死囚」;前年有人权团体为其声请再审,遭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驳回后,经再提抗告,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判决指出,陈文魁早年购得制式手枪,因在台南县经营赌场资金周转困难,向时任警员黄国洲借款200万元,仅偿还50万元。其后得知时任崇善里长黄腾祎介入他与黄国洲间的债务纠纷,心生不满。 请继续往下阅读...
2000年7月2日凌晨,陈文魁驾车载同伙杨哲贤、郭明弦前往黄腾祎位于台南市崇善路的服务处。陈、杨两人各持制式及改造手枪入内理论,现场包括黄腾祎、林世宗、黄盟宸、方南鑫、郑灶生及黄国洲等人。尽管黄国洲出面劝阻,仍无法阻止两人开枪扫射,当场造成黄腾祎、林世宗伤重不治,黄盟宸、方南鑫与郑灶生三人分受轻重伤,仅黄国洲未受伤。 两人行凶后驾车逃逸,逃亡期间因缺乏资金,再到台南县关庙乡一处农舍强押一名黄姓男子,勒索1千万元赎款,并要求对方致电时任台南县议长吴健保筹款,否则撕票。双方讨价还价后以500万元成交,杨哲贤另邀崔文章(已故)、廖建魁等人参与取款,约定在中山高彰化交流道下交付赎款。 台南高分院更一审认定陈文魁犯行重大、恶性深重,应与世隔绝,判处死刑。案经上诉至最高法院,于2009年予以驳回。 近年,陈文魁依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为由声请再审,主张服刑期间参与修复式司法课程、接受辅导,已清偿犯罪被害补偿金,并有多笔捐赠纪录;另援引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2号、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意旨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主张其犯行不属于「个案情节最重大之罪」,应受较轻判决。 台南分院认为,陈文魁所提事项仅属刑法第57条量刑酌量因素,并未动摇原确定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也不属法律明定应免除或减轻其刑之情形,不符再审要件,驳回其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声请。 最高法院审理后,指再审制度仅限于新事实或新证据足以认定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情形,而所谓「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是指法定刑较轻的不同罪名,不包括量刑裁量问题。除非属法律明定绝对应免除或减轻其刑的情形,否则量刑时斟酌的犯罪情状或一般情状,即使事后出现新事证,也非再审制度所能救济。 至于陈文魁主张相关规定违宪、请求停止程序并声请宪法法庭审查部分,最高法院认为并无违宪确信,无声请释宪必要,因此依刑事诉讼法第412条驳回抗告,全案确定。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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