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26 20:45 来源:未知 作者:任逍遥 |
一审退赔2600万,二审退赔3800万,谁在操纵离奇诉讼?大家好!我叫张旭东,是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今天给大家讲述我公司遭遇林益恶意诉讼,一审被判赔2600万元,10个月后二审竟被判赔3800万元的离奇事情。究竟是正常判决还是枉法裁判,是否有人在操纵诉讼?2010年2月9日,温州人林益向我公司“名都汇”交纳会费300万元,2012年4月我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林益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商定林益300万元会费转为购房定金。这时林益提出,为方便他贷款,要我公司配合他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提前到在2010年11月17日,我公司同意了。真实的签订时间其实是2012年9月29日,随后林益于2015年2月前分七笔交清全部购房款1195万元。我公司为配合他贷款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提前到2010年恰恰为日后种下祸根,这也是林益赢得赔偿的关键。2012年3月23日,我公司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一事登报申明,并对全部购房客户书面告知,也包括林益。林益于2013年8月派他公司财务麻建萍到我公司客服部和销售部准备办理收房,交房资料准备好后,麻建萍以回去请示林益为由离开,后经我公司几次催办,林益和共同购买人侯佳(其妻)始终没有前来办理。后来林益在法院打赢官司,其中一条就是他不承认知道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我公司通知他收房的事情。2014年1月6日,林益向我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在我公司“名都中央广场”一楼给他买的房产设立前台并减免物业费和停车费,我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书面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这时候,我们还没意识到,麻烦即将来临,而且一直持续到现在整整七年都无法解决。2015年2月12日,林益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我公司的购房合同并退购房款1195万元和赔偿金共2610万元。2015年12月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本案由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终审裁定。但林益在赛罕区法院庭审后即将下达裁定之际,打听到裁定结果对他不利,于是勾结呼市中院副院长关景滨(已被查),违规将该案件移送到没有属地管辖权的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2月6日,玉泉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托娅无视本案事实,判决林益与我公司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购房款1195万元和一倍赔偿金1195万元等共计2736万元。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吴铁刚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于2017年5月18日下达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并提出四点重审意见。2017年12月25日,玉泉区人民法院二审法官邱金波判决林益与我公司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购房款1195万元和1195万元赔偿金、939万元损失费及利息共3800余万元。该判决不仅未采纳呼市中院发回重审时提的四点意见,反比一审还多了1100余万元赔偿金,也大大超出了林益的预期,堪称离奇判决。主审法官邱金波也因此被玉泉区法院给予了处分,但并没有对错误判决予以纠正,给我公司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再次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更加离奇的是,主审法官吴铁刚却全然不顾自己之前曾撤销纠正过一审判决,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整个诉讼期间,有几点非常令人费解:一是本案诉讼属地是赛罕区人民法院,而且由呼市中院下达终审裁定,却被关景滨违规移送到非属地的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是一审我公司上诉后,中院法官吴铁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同时向玉泉区法院提出了四点重审意见,但玉泉区法院二审法官不仅没有采纳,反而加重判决多退赔1100万元,这中间仅相隔了10个月;三是在二审我公司上诉后,同样是呼市中院法官吴铁刚竟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林益因为无理要求没有被我公司满足,心怀怨恨,提起恶意诉讼并获得巨额赔偿,令人奇怪的是: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法官,判决结果竟然也不一样,这究竟是为什么?这中间是否有利益输送?林益是否在操纵诉讼?2020年,林益对我公司发起执行。2021年1月13日,经我公司申诉,自治区高院下达提起再审并中止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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