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1 13:04 来源:未知 作者:茉莉 |
近日,河北三河市的韩连明非常苦闷,原因是他4000多万竞拍到的有证房屋和土地将近4年了竟然还未过户,多次找法院沟通都是让等消息。
据韩总介绍:2016年11月17日我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互联网竞价系统,参与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三河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 (2016) 冀高法拍登字第041-2号)网络拍卖,以4245.4264万元竞买到原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其中包含位于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侧{土地三国用(2006)第397号}20000平方米土地、同位置{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0号}2604. 61平方米和{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1号}2604. 61平方米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集体土地租赁权。
竞拍成功后,我与主办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方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了《竞买协议》,并向网络司法拍卖资金结算专用账户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账户缴纳了全部成交价款4245. 4264万元及49. 4542万元佣金(有转账凭证)。
2016年11月22日与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了【冀产交涉诉字2016第317 号】成交确认书,三河市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4) 三执字第879、880、88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河北省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侧涉案房产、地上附着物及集体土地租赁权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韩连明所有,该房产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韩连明时起转移,买受人韩连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我收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联系三河市法院执行法官孙广成、王彦明、周福宽,要求法院依法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当时孙广成法官要求我跟他一起去三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拍卖标的物解除查封的相关手续后,三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按程序进行拍卖标的物地籍调查,在地籍调查过程中,三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说房屋产权证有问题,让我先回去等消息,一直也没等到消息,于是与三河市法院张凤岭院长、审判员孙广成、王彦明、周福宽等人联系,询问过户进展,他们都说正跟土地局和不动产局协调,让我继续等消息,一晃几年过去了,一直都没有消息,我再打电话到法院询问,他们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也没办法,让我找找人想想办法。我花几千万买的资产,他们说没办法就给我放这了,这几年时间每年都要因此损失三四百万,竞拍前看材料标的物有产权,我才参与的竞拍,法院应该协助我办理和交付的,现在他们确说没办法,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求助媒体了。
针对无法过户的问题,韩总说具体他也不是很清楚,他打听的情况是因为{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0号}和{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1号}房产证的房屋不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所使用的{三国用《2006》第397号}国有土地证的范围内,房屋实际建设在集体土地上,不符合办理房产证的法定条件,但在办理这两个房产证时却又提交的{三国用《2006》第397号}国有土地证,或许就是因为这个不动产交易中心才说证有问题,无法给我办理过户手续吧。
韩总说他很奇怪,一般法院在拍卖前都会对拍卖标的物的产权等情况做详细调查,这个房产证有问题不知道是没调查出来还是根本没调查,但现在出现这样的问题,应该给我退还交易款或尽快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法院却从来没说过退还,我认为这是法院前期工作未做到位的缘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十五日和将近四年的差距1000多天,这1000多天法院是怎么协调的,现在的进展怎么样了?希望法院能尽快拿出一个处理方案,不让竞买人寒心,同时也提醒竞买人在参与法拍时尽量详尽的了解拍卖标的物,规避法律风险和损失,更希望法院工作人员在以后工作中能尽职尽责一些,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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