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贵州省法官的一次普法教育课
周涛 一个普通人的授课
贵州省一审、二审、再审三个法院上百个法官、两界院长都一直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都维持了一审作为民事的判决。其中都匀市法院胡光伟法官说:中国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我是政法大学毕业的难道我不知道吗?。 我作为一个当事人直接要求他立刻从百度上查看,他查看后不说话了。可见法院这类法官们的法律意识薄弱到了极点。
我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不得不站出来给这些法官上一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属于行政诉讼范畴的大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是很健全完善的,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上,国务院早就颁布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且十分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属于当地的人民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和监督,也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所以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因拆迁安置补偿发生的纠纷,依法都是由行政主管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行裁决,经行政复议后再不服裁决才到人民法院行政庭进行行政诉讼和判决,如果拆迁纠纷法院受理成民事诉讼显然是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见下国务院颁布的文件: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这两项令,都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属于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和监督的范畴。也就是说,因城市房屋拆迁所发生的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畴。如果法院法官以民事诉讼受理就是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就等于犯法。
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8第一章 总则第二、四条明确指出: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此条,明确指出了取得行政拆迁许可证后进行拆迁工作的行为是准予的特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此条明确的指出,这种特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在行政机关备案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工作。实质是超出权限、范围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签订的协议书应当属于无效的协议书。
再看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该条明确了,如特定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被起诉的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纠纷后,被拆迁人应该起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而不是拆迁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理范围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极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统一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诉讼性质的认识。2015年5月1日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发生争议的,只能依法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任何一方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
该条法规明确指出了:人民法院不能把城市房屋拆迁的纠纷当成民事诉讼。
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9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已经明确指出了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可是贵州省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就是敢于违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律法规,避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把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受理成民事诉讼并下了判决书。
都匀市人民政府、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都匀市(临江大厦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条款下了五份红头文件 ,裁定临江大厦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属于搅乱社会次序的协议,责令双方纠正协议条款回归到依法依规的正确道路上来。并冻结了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冻结时限到当事人双方共同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为止。目前双方还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手续,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然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管理和监督的时限内。
依法(临江大厦项目)的房屋拆迁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得把拆迁纠纷受理成民事诉讼。
再看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 格 拆 迁 管 理 的 通 知 国办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3、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 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
该文件,强制性的规定了 所有拆迁项目 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 和(国令590号)令的法规规定:拆迁安置补偿只是相当于拆一还一,可是都匀市人民法院法官就是敢于违背国务院颁发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判决成拆一还三、还六,执行到拆一还九的结果。
我在与一审二审的法官们、以及两位院长的对话时提出,我已经列举了那么多条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律法规,都十分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得把城市房屋拆迁受理成民事诉讼。如果你们非要认为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请列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可是竟然没有一位法官和院长能够列举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是有意的回避这个问题。
事实上,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把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当成民事诉讼并判决 ,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希望那些犯错的法官们通过这一课后,不要再去做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不要再去伤害依法依规的好人,不要再去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如果知道犯了错就应该及时的改正判决,才能够成为真正的人民好法官。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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